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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业务范围
  • 发布时间:2021-08-16 09: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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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咨询业务范围

环境评估咨询服务为我公司服务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包括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环境应急预案、排污许可申领及后续管理、清洁生产审核、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等服务。我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已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登记注册,具有丰富的环境咨询经验,曾为    等知名企业提供了环保咨询服务,为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

1.1环境影响评价介绍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2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单位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4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工作流程见图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与报告书流程类似,主要区别为报告表一般无公众参与公示环节。

 

 

 

 

环评工作流程

2环保竣工验收

2.1环保竣工验收介绍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2环保竣工验收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3环保竣工验收一般程序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和内容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要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和内容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要求。验收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可分为现场查验、验收监测和调查、编制验收报告三个阶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程序流程图

 

3排污许可管理

3.1排污许可制度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3.2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3.3排污许可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5.清洁生产审核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中实施强制清洁生产的情形。省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每年会联合确定并发布本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强制性清洁生产),以及企业应采取的审核方式和验收时限。具体名单可登录省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省市级生态环境局官网,在公告公示内容中进行查找。名单内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6.一企一策治理方案

一企一策治理方案是工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要素及VOCs废气排放特征,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政策要求编制的VOCs综合治理方案。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要求编制VOCs 综合治理一一策,作为VOCs治理工作的实施依据。

编制VOCs 综合治理一厂一策时,应以生产管理合法合规、VOCs 达标排放和满足区域减排要求为基本目标,以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管控为基本路径,综合考量减排效果和经济成本等因素,重点提升企业源头减排水平、VOCs 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提出有效的VOCs 综合治理措施。

 

7.土壤环境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2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常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实施,逐步减少调查的不确定性。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 36600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

3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环保管家

环保管家是一种新兴的治理环境污染的商业模式, 是指环保服务企业为政府、园区或企业提供合同式综合环保服务, 并视最终取得的污染治理成效或收益来收费。

20178月,环境保护部出台《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 172号),意见中指出要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

环保管家作为环境综合服务的全新模式正在蓬勃发展,旨在向企业、园区等相关服务对象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针对服务对象特征,环保管家可提供专项定制的咨询及工程技术服务,为工业园区及企业提供从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到排污许可等"全流程"的技术咨询服务,从环保政策解读、环保问题咨询、环保决策指导、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方面提供一站式环保服务,是对传统环保服务局限性进行颠覆革命性的改造。

企业环保管家服务流程图

园区环保管家服务流程图

地方政府环保管家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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